ICS 47. 020. 10
U 09
备案号:37248-2012
CB 3786—2012
代替 CB 3786—1997
The requirements Of Safety PrOCedUreS for electrical OPeratiOn
2012-05 - 28 发布
2012-11 -01 实施
tS010-529e0315⅛8007060315⅛M¾
IIeieeeBI
真品标识谨防仿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标准第1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CB 3786—1997《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CB 3786—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修改为“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b) 增加了 “有限空间”、“手提灯”、“II类工具”、“田类工具”的术语(见3. 3〜3. 6);
C)明确了对电气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见4.1);
d) 增加了对各电压值安全使用的要求(见4. 3);
e) 修改了船台、船坞、港池、码头、平台等生产区域供电线路的相线制(CB 3786—1997, 13. 1);
f) 增加了变电站安全要求(见4. 5);
g) 增力口了电气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见5. 3) O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熔盛造船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 司、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甄华、丁永坚、吴剑、李天柏、王庭龙、汪远、张旭东、王军。
本标准于1997年10月首次发布。
1范围
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聖求
本标准规定了造修船企业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管理和安全检查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造修船企业的电气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飞术规
7不凡是;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彳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WS
GB/T 3787
GB/T 3805
GB 3836. 1
GB 3883. 1
GB/T 9089
CB 3438— ιr,.,一,
AQ 3009—f⅛007''f⅛险场所电气I 一
版
手好眼:>具的管壬 -■ l--∣.. '
褪W(ELV) Pl
& #炸性气体; ,电气' ;有部分
宇,手持式电动.’"C 邯分:::
—2φ户外严酷•
曲舶修理防火
3. 1
电气作业
在造修船企业
3. 2
3术语及定.
下列术语
用于本文件C
OPerat L
划IfP仲电气安
M
e W-1* ! '-tc, b∙'i^s
3. 3
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O
冃要求
芝求
殳防护要求 I >
K
云行管理等仟迪
.,'■: ʌ
电气作业人员
在造修船企业中,直接从部电气作W时:艺丁 -以如待.实际操作的也气工程技术人员或电气管理人
有限空间 COnf i ned SPaCeS
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L2 m封闭或 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通风不良空间。
3. 4
手提灯hand I amp
GB 3786—2012
带有一个手柄和一根软缆或软线的可移式灯具。
3.5
II类工具 ClaSS II tooI
防电击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依靠提供的附加的安全措施的一类工具,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 绝缘,没有保护接地也不依赖安装条件。
3. 6
III类工具 ClaSS In tool
防电击保护依靠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工具内不产生高于安全特低电压的一类工具。
4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1人员要求
4.1.1电气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 疾病及生理缺陷。
4.1.2电气作业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1.3电气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书并按规定期限参 加复审。连续中断电气作业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取证。
4.1.4在变/配电站内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体格检查,以后按规定定期检查。发现患有 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应予以调离。
4.2 一般安全要求
4. 2. 1从事电气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2.2在有监护要求的场所进行作业时,电气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应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4.2.3不应在雨雪天气进行露天带电的电气作业。
4. 2.4不应手上潮湿时进行送电和拉闸作业。
4. 2.5电气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过程中佩戴金属饰品。
4.2.6工作前应检查确认工具、测量仪器和绝缘用具是否灵敏可靠。
4. 2.7电气设备检修和线路施工,应按送电规定的程序进行。
4. 2. 8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应用手触及。
4. 2.9工作临时中断后或每班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验明无电后方可继续工作。
4.2.10不应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并断开闸刀,挂 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严格执行“谁挂谁取”的原则。
4.2.11不应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划出危险区域,采取严格 的安全隔离措施后方可操作。
4. 2. 12用电产品因停电而停止动作或故障等情况导致开关跳闸后,应仔细检查有关线路和设备,查明 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上开关,不应强行送电。
4. 2.13调换熔断器,一般应切断电源,若需要带电操作时,应切断负载,戴好绝缘手套。进行熔断器 调换作业的,应先切断电源并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若确需带电操作时,应先切断用电负载,作业人 员戴好绝缘手套后方可进行调换作业,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熔断器的容量应与设备和 线路容量相适应,不应使用超容量的熔断器和用其他导体代替熔断丝(熔断器)。
CB 3786—2012
4. 2. 14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线的接设应符合相 关标准。在同一低压电网中不允许将部分的设备金属外壳釆用保护接地,而另一部分电气设备釆用保护 接零。
4. 2. 15电气作业工作结束时,应整理材料,清点工具,清理场地,文明生产。
4. 2.16凡地面破土、挖掘、打桩等涉及地下电缆管线时应向动力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技术论证,批准 后方可施工。
4. 2. 17切断电源应先断开负荷开关,然后断开隔离开关;合上电源时,先合隔离开关,再合负荷开关。
4. 2. 18任何电线接头以及电气线路拆除后均不应将线头外露,应及时用包布绝缘。
4. 2. 19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围保证畅通,检修方便;电气箱内应保持清洁, 不应存放杂物。
4.3各电压值安全使用要求
4. 3. 1 220 V/380 V船上配电和使用要求
4.3. 1.1上船的220 V/380 V电缆应尽量减少,用电设备较多时,可在船舶甲板上设立分配电箱。
4. 3. 1.2 220 V/380 V供电箱、柜应固定安装,不应卧放在甲板上或到处拖拉。
4. 3.1.3供电箱、柜、用电设备、照明灯具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供电系统的零线有可靠的连接;供 电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 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 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4. 3. 1.4电缆中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 路应釆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应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应用作零线,绿/黄双 色芯线应用作接地线.不应混用。电缆(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接地线。
4. 3. 1.5不应使用220 V移动灯具和手提灯。
4. 3. 1.6不应使用裸灯头及不封闭的碘钙灯作照明。
4. 3. 1.7 220 V手持电动工具应具有塑料绝缘外壳,使用220 V隔离电源供电或釆用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应不大于15 mA,动作时间采用不大于0.1 S的漏电保护器保护。手持电动工具中的塑料外壳II类 工具(手持电动工具的分类见GB 3883. 1—2008)和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III类工具可不连接 接地线。使用金属外壳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其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零),其幵关箱和控制箱应 设置在作业场所外面。
4. 3. 1.8 220 V/380 V分配电箱及电缆应有明显的标志。
4.3. 1.9非安全电压的电源线上船使用时,应进行架空并应有警示标志。
4.3.1.10对于客户提供的超过380 V电压的设备,应遵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
4. 3. 2 110 V配电和使用要求
4. 3. 2. 1 110 V电源应由220 V/ 380 V供电系统经隔离变压器获得或由独立的发电机供电。110 V供 电系统应装设接地故障的监察报警设备或采取其他措施,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单相接地故障。
4. 3. 2.2 110 V隔离变压器的电源应由专用开关供电。110 V隔离变压器的次级应装设总开关,IlOV 的配线应装有分路开关和分支开关。各级短路保护应相互配合,防止越级保护动作。
4.3.2.3 110 V照明布线可釆用塑料绝缘线或橡套软线悬空架设,并加强管理。
4. 3. 2. 4不应使用110 V移动灯具和手提灯。
4.3.2.5 IIoV照明灯具可采用防雨胶木安全灯头,每一分路装接灯头数一般应不大于25只,每一分 路的最大负荷应不大于30 AO
CB 3786—2012 4.3.2.6 110 V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电不应从照明线路上接岀,应用橡套软线从分支开关后面引出。
4. 3. 2. 7双层底、轴隧及潮湿危险场所不应使用110 V照明线路。
4.3.3 36 V配电和使用要求 4. 3.3.1 36 V供电设备应配备专用接线箱并釆取防止人体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4. 3. 3.2 36 V电压除釆用单独电源供电外,若使用220 V/380 V变压供电则应经隔离变压器供给。电 源总开关、各分路及分支开关箱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并能防止保护装置越级跳闸。
4. 3.3.3 36 V手持电动工具等用电不应从照明线路上接出,应用橡套软线从分支开关箱后面引出。
4. 3. 3.4不应利用电焊机焊接回路线接装螂
4.4生产区域配电使用要求
4. 4.1向船台、船坞、港供电应釆用三相五袈制,供遍暨的终端应重复接地。重复 接地可利用构造物基础:焊鮑宙:ɪ莹前釆漸1 壊三相瀑制的企业’应逐步向三相
迪、皈旁建縦的船舶应可細接地,"电1⅛线击
五线制过渡。
4. 4.2船台、船坞、
此接地应和电网接t 个条件:
a)
b)
电网的 船舶
于 20(Jj 多点引 供电箱I 柜内电气元件论 头固定良好。
4.4.4配电开 明所控制设备 作可靠。
4. 4. 5配电开关应满
4. 4.3
I二,丄
t
明显断开点”的组
涨落潮所需的余量。
地体应满足下列两
导体截面积不小 从船首到船尾分
!方腐蚀措施,箱 列整齐,电缆端
'宥良好的连'接扣也可以与电应工作0⅛⅛J接地体
地。
合形式有:
a)
b)
C)
CI)
和焊接接地溯良好剛响连接;
够大的截苛积(铜质接地导仙≡积不川
焊机工作接他能满足众多电焊机的工作电:
I ;
,、于 95 mm";
I流;大型船舟
完好整洁,门盖齐全无变形,户外供电箱、柜应有防雨、 靠,线路连接应无松动、无发热、I-丢烧损,进岀电线、 z/. ɪ
亙能满足生产需要,一;咯配电开关只能装您一路配电出缰 电压、供电眞容量等⅛气参数。新关每月和接
[双重隔离,誓■-个明显断开点”的要豔:
熔断器式
刀开关加熔
自动开关加熔
刀开关加自动开关 N
“双重隔
关;
之 √ C「f「- ^
価 其动啰应和供电容量相 潞以浙应设备
汛、
览应捕
操作位置前应标 壹獻跳一下,确保动
注: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应能起短
4. 4.6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所有 在不防爆的线路应在作业前拆除。
4. 4.7上船电源线电压不小于220 V时,应釆用绝缘完好的橡套电线,架空固定,并加设警告标志,
萱符合GB 3836. 1中的有关规定,如存
不应与氧、乙焕皮带同道架设。
4. 4.8船舶调试通电应接岸电专用电源、总配电板,并有专人值班;悬挂通电标志,做好用电记录; 下班时值班人员应将调试用电电路切断。通电调试阶段,集控室和驾驶室应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出。
4. 4.9户内、户外线路,特别是潮湿、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物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的电气 装置应符合 GB/T 9089. 2—2008、AQ 3009—2007、CB 3438—1992 中的有关要求。
4. 4. 10调试通讯发射机和雷达前,应清除天线附近物件。调试时要严防微波辐射和高压电伤人。
CB 3786—2012
4.5变电站安全要求
4.5. 1变电站应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4.5.2变电站应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防小动物的四防工作,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处应装设金 属网。
4.5.3变电站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其安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严格出入制度。
4.5.4变电站应备有合格的绝缘棒、绝缘毯、绝缘靴、绝缘手套等用具并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在实物 上贴有检验合格的标志。变电站还应备有消防器材、急救箱、手提应急照明灯等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 査。
4.6动力照明箱柜安全使用要求
4. 6. 1配电装置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接地装置具有可靠的连接。
4. 6. 2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尽量接近但小于被保护线路的 负荷计算电流,同时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间过负荷时,保护装置不致动作而误使被保护线路断开。 4.6.3箱柜应有防雨的措施。箱柜内的电气元器件应固定牢靠,线路连接可靠,无松动、发热和烧损 痕迹。有可能触及的外露带电体应釆取屏护隔离措施。
4. 6.4开关元器件应标明所控制的设备名称、电气参数以及熔体电流值,并与所控制的设备相对应。
4.6.5要害部位的动力、照明箱柜等设施,应具备应急照明的功能。
4.6.6作业结束后应先停止设备(如电焊机等)运转,再切断电源。
4.7移动电气设备和工具
4. 7. 1电焊机
4. 7.1.1电焊机应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
4.7. 1.2电焊机应有良好的绝缘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对于固定工位的电焊机,其裸露 的带电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电焊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低于以下规定值:输入回路(包括与之相连的 控制回路)与焊接回路(包括与之相连的控制回路)之间为5 MQ,控制回路和外露导电部件(包括与 保护性导体相连的所有控制回路或辅助回路)与所有回路之间为2. 5 MΩo
4. 7.1.3电焊机的一次电源线应采用双层绝缘的多芯橡皮线或橡皮电缆,应装设单独的开关和短路保 护。电源线长度不宜超过5 m,中间不应有接头。
4.7. 1.4焊接电缆线的外套应完整,绝缘良好。焊接电缆线需要接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 接头不应超过两个,连接处的绝缘应良好。不应用焊钳作为连接部件使用。电焊机的接地线应用焊接电 缆进行接地连接。
4.7. 1.5电焊钳应符合安全要求,钳口、手柄应完整无损,绝缘应良好。焊钳经湿热处理后的绝缘电 阻应不低于1 MΩo
4.7. 1.6电焊机应进行可靠的工作接地。
4. 7.2手持式电动工具
4. 7. 2.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应按GB 3787的规定执行。
4. 7. 2. 2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造、修的船舶上,应使用II类或m类 手持式电动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狭窄场所内,应使用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4. 7. 3手提灯
CB 3786—2012
4.7.3.1在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以及金属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电压应符合 GB/T 3805中有关规定,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2. 4 m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 VO
4.7.3.2在船舶舱室内使用的手提灯,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 V。
4.7.3.3为防止意外损坏,手提灯灯泡应使用防护格栅、半透明罩或类似装置保护。该装置应与手提 灯灯体牢固固定,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应外露。
4.7.3.4手提灯的变压器不应放在金属容器内、易燃易爆场所或特别潮湿的地方。其引线、插头、开 关、熔断器、外壳等应完好无损,并应定期检查。
4. 7. 4其他
对于其他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GB 3883. 1—2008的规定。
4.8接地(零)系统
4. 8.1保护接地(零)
4. 8. 1.1电力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接地或接零:
a)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b) 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c)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 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e) 房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和钢筋混凝土架构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门;
f) 交、直流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外壳和电缆的外皮,穿线的钢管等;
g)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h) 安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力设备;
i) 控制电缆的铠皮。
4. 8. 1.2低压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超过4 Q。使用同一接地装置的并列运行的发电机、 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当其总容量不超过100千伏安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 Ωo
4. 8. 1.3为防止触电危险,在低压电力网中,不应利用大地作零线。
4. 8. 1.4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釆用接零保护时,零线宜在电源处接地,但移动式电源设 备除外。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 km处,零线应重复接地。
4. 8. 1.5电缆和架空线在引入车间或大型建筑物处,零线应重复接地(但距接地点不超过50 m者除外), 若屋内配电屏、控制屏有接地装置时,也可将零线直接连到接地装置上。
4. 8. 1.6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Q。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 阻允许达到10 Q的电力网中,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 Q,但重复接地不应少于三 处。零线的重复接地,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
4.8. 1.7直流电力网中零线重复接地应采用人工接地体,并不应与地下金属管道等有金属连接,如无 绝缘隔离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 mɔ
4. 8. 2防雷装置
4. 8. 2.1各种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应检测一次,对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避雷装置应及时修复。
4.8.2.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每年检测一次,对 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4.8.2.3防雷装置所属责任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 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电气作业安全制度
5. 1工作票制度
5.1.1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情况的生产负责人或电气技术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对工作人员的 安全负责,在工作票上认真填写检修项目、计划工作时间等有关内容,并在工作票中注明应切断电源范 围、应装设接地线及其他所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1.2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按工作票停电,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向工作负责人交 待并一起检查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指明带电部分,说明有关安全问题、移交工作现场,在双方签名后 方可作业。作业时,工作负责人应始终留在现场,随时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5.1.3在检修中,工作人员应明确任务范围、带电部位,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
5.1.4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数,带领撤出现场,将工作票交给工作许可人,并交待检修 过程和检修结果,经双方签名确认检修结束。
5. 1.5在下列情况作业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a) 在高压设备上作业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
b) 在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作业,需将髙压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
C)带电作业;
d) 在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作业;
e) 在高压设备无需停电的二次回路上作业等。
5.2临时线路架设申请制度
5.2. 1.1临时线路的装设,应先办申请手续,经同意后由专业电工安装,不应私自安装或先装后审批。
5.2. 1.2临时线路安装应确定使用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5 d,如确因生产需要延长使用期,应办理续 用手续。使用期限结束,临时线路应及时拆除。临时线要架空,过轨道等应使用护套。
5.2. 1.3临时线接装的开关•电动机、设备等金属外壳应妥善接地及接零保护。保证使用期间线路完 整无损,绝缘良好;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不应使用金属线绑扎。
5.2.1.4船上设置的临时用电线路的接线盒应完整、可靠,应有明显标志,并有防雨措施。
5.3电气安全检查制度
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专项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隐患,应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行业标准
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CB 3786-2012
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出版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邮政编码:100081
网址:www.shipstd.com.cn
电话:010-62185021
船舶标准化管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发行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
CB 3786—2012
开本880X 1230 1/16印张0.56字数8.5千字
2013年6月第1版 2013年6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500
船标出字第2013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