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60

CB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 1339-98

舰船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BaSiC technical repuirements Of electric equipment for naval ShiPS

1998—03—20 发布                           1998—08—01 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 1339-98

分类号U 60


舰船电气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
BaSiC technical repuireɪnents Of electric equipment for naval ShiPS

1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舰船电气设备的设计、材料、结构、元器件和防腐蚀等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质量 保证的共性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舰船电气设备,即水面舰艇和潜艇中的电气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本规范不适用于观通、导航和武器控制等设备中的专用电气设备。

2引用文件

被引用的文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

GB/T 1411-78固体电工绝缘材料高压小电流间歇耐电孤试验方法

GB 1971—80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GB/T 1981-89有溶剂绝缘漆试验方法

GB/T 1993—93旋转电机冷却方法

GB/T 2951. 3-97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通用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试验方法 第3节:密度 测定方法——吸水试验一收缩试验

GB/T 4026—92 GB/T 4064—83 GB/T 4205—84 GB/T 4207—84


电器设备接线端子和特定导线线端的识别及应用字母数字系数的通则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控制电气设备的操作件标准运动方向

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

GB 479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用发热器的不良接触试验方法

本生灯型火焰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试验和导则


GB/T 5169. 6-85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GB/T 5169. 7-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GB/T 5169.11-97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GB/T 7826-87系统可靠性分析技术失效模式和效应分析(FMEA)程序 GB/T 10068.1-88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测定方法

10069. 1-88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11021-89电气绝缘的耐热性评定和分级

12113-96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的测定方法

14048.1-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


GB/T GB/T GB/T GB/T

GJB 33A-97半导体器件总规范 GJB 150. 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湿热试验 GJB 150.10-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霉菌试验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8 —03 — 20批准


1998-08-01 实施

1


GJB 150. 11—86 GJB 150.16—86 GJB 150.18—86 GJB 150. 23—91 GJB 151A—97 GJB 152A—97 GJB 179A—96 GJB 362A—96 GJB 368A—94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振动试验 冲击试验

倾斜和摇摆试验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要求 军用设备和分系统电磁发射和敏感度测量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刚性印制板总规范

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

GJB 450-88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纲 GJB 468-88有可靠性指标的和没有可靠性指标的I类瓷介电容器总规范 GJB 597A-96半导体集成电路总规范 GJB 603-88有可靠性指标的铝电解电容器总规范 GJB 623A—98 GJB 649A—98 GJB 650A—98

舰艇声光信号统一规定 舰艇用按钮通用规范 舰艇用指示灯通用规范


GJB 732-89有可靠性指标的塑料膜(或纸一塑料膜)介质(金属、陶瓷或玻璃外壳密封)固定电 容器总规范

GJB 733A-89有可靠性指标的非固体电解质担固定电容器总规范

舰船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舰船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舰船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舰船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舰船用电缆和软线通用规范 可靠性模型的建立和可靠性预计 故障报吿、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


舰船设备结构振动加速度验收限值 舰船设备空气噪声验收限值 舰船设备结构振动加速度测量 舰船设备空气噪声测量


GJB 747-89舰船电气设备外壳基本技术要求 GJB 763. 2—89 GJB 763. 3—89 GJB 763. 4—89 GJB 763. 5—89 GJB 774—89 j GJB 813—90 ' GJB 841—90 i GJB 847. 2-90舰船系统及设备电子电气信息功能接口(界面)要求舰艇交流电能品质 GJB/Z 9-89军用微电路系列和品种 GJB/Z 10-89半导体分立器件系列型谱 CB 771-69耐压电缆填料函 CB/T 3667.1 -95船舶电缆敷设和电气设备安装附件 电缆贯通装置 JB 1028-91舰用电气设备颠震试验方法

3要求 3.1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和产品规范提交的产品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2首件

当合同或订单中有规定时,应进行首件检验。

3.3设备的基本特性

3.3.1安全性

3- 3.1.1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确保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其安全设计应符合GB/T 4064 的有关规定。

3.3∙1∙2当设备处于正常安装时,即使发生任何两个线路之间、线路和地或结构部分之间的内部故障, 均不应使操作人员触电。

3.3.1.3设备应设计成使维修人员在调整或检査设备时受到触电的可能性最小。

3. 3-1.4原则上不应釆用对人体可能产生危害的外部运动部件。若不得不采用时,应提供可靠的防护。 3.3.1.5设备外廓不应有尖角和凸起物,以免在大风浪时造成伤害。

3.3.1.7当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损坏应限制在发生故障范围内损坏部分最少。

3- 3-2寿命和可靠性

3.3.2.1设备的绝缘设计寿命应不少于40000 h

3. 3.2.2设备应在其产品规范中规定可靠性要求,并提岀明确的可靠性定量指标。承制方应按GJB 450编制设备研制和生产的可靠性(质量)标准大纲,按GJB813建立设备的可靠性模型和进行可靠性预 计。按GB/T 7826对设备进行故障模式、影响及危害度分析,并按GJB 841进行设备试验过程中的故障 处理。

3.3.3.1设备中采用的材料和部件应彼此相适应,并适应于它们的环境条件。有碳刷的封闭式电机应 禁止使用硅润滑剂和硅绝缘材料。

3.3.3.2适应性不仅要从化学、物理和电气方面去考虑,而且也从价值工程方面考虑。例如:在不可修 理的装配件中,不应将廉价的易损部件与高价的非易损部件装配在一起。组合在一起的部件应力求有相 同或接近的可靠性和寿命,

3.3.4经济性

设备的设计在满足规定的寿命要求时,应考虑到在制造、运输、贮存、运行和维修方面具有最大的全 面的经济性。

3- 3-5维修性

设备应易于维修,拆装时应尽可能使用通用的拆装工具,维修性基本要求应符合GJB 386A的规 定。

3.3.6操作的简易性

设备的操作应尽可能简单。在要求提供调节和需要转动、侧向和垂向外加动作的场合,操作性的运 动方向应符合GB/T 4205的规定。

3∙3∙7互换性

设备所有可卸的零件、部件和组件应可与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及备品中相应零件、部件和组件互 换。

3-4设计

3- 4.1环境温度

3∙ 4.1.1水面舰艇和非常规动力潜艇设备的环境温度为50 c

3.4.1.2常规动力潜艇设备的环境温度为45 Co

3.4.13如有更高要求,也可按其他环境温度设计,使设备与其安装位置的环境温度相适应。

3.4∙1∙4安装在露天或类似场所的设备的低温为一25  水面舰艇舱室内的设备,低温为一io (。潜

艇舱室内的设备,低温为0笆。

3.4.1.5使用海水冷却的设备,其入口处的海水温度为32 °C

3. 4-1.6半导体装置应环境温度55 C下正常工作,且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在环境温度70 C下工作2 h 而不误动作。

3- 4-2湿度,

3

设备应在空气相对湿度为95% (并有凝露)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设备应考虑盐雾、油雾和霉菌的影响。

3∙4∙4冲击、振动和颠震

3.4.4.1设备应能承受舰船自身武器发射、兵器命中船体和非接触爆炸所引起的垂向、横向和纵向冲 击。设备的耐冲击强度应能承受GJB 150.18试验十规定的试验。对于中量级和重量级的设备,在试验 条件受到限制时也可按静态设计法和动态分析法进行耐冲击设计。

静态设计法见附录A(参考件)。

3.4.4.2设备应能承受由主机和螺旋桨所引起的船体振动。

3.4.4.3航速为35 kn以上的快艇的设备应能承受海浪冲击所引起的船体颠震。

3-4.5倾斜和摇摆

设备应在下列的倾斜和摇摆条件下正常工作。

横摇 士45°,横摇周期314 s

横倾士15°

纵倾士

横摇 士45。,横摇周期314 s

横倾士15。;

纵倾土 10。;

短时纵倾±30°,前后各3 min0

潜艇设备的设计应考虑到潜艇水面航行时可能岀现横摇土 60。的状态,但不作试验考核。

3- 4-6电制

1

类 别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

HZ

发电设备

用电设备

直    流

由产品规范规定

24

230

220

潜艇直流幅压

175320

350640

交 流

单 相

由产品规范规定

24

50

230

220

三 相

390

380

交 流

单 相

120

115

400

230

220

三 相

120

115

230

220

3-4.6.2特殊用途设备的电压和频率不受表1的限制。

3.4.7输入电力品质

3.4.7.1交流用电设备

3- 4- 7.2直流用电设备

a∙直流用电设备在输入电压变化为额定值+ 6%〜一10%时应能正常工作。此时温升由产品规范 规定;

b.蓄电池组供电的用电设备在输入电压变化为额定值±20%时应能正常工作。此时温升由产品 规范规定■

3.4.8电气回路的线制

设备的电气回路应设计成在不接地的电力系统(交流为三相三线制、直流为双线制)中正常工作。设 备内部电气回路若发生一线偶然接地或髙阻抗回路与地连接,设备也应可靠工作。设备不应要求对它供 电的电力系统接地。

3-4-9电磁干扰发射和敏感度

3. 4. 9.1不带固态电路的水面舰艇设备的电磁干扰发射和敏感度应符合GJB 151A规定的CE 101, CE 102RE 102的要求,不带固态电路的潜艇设备的电磁干扰发射和敏感度应符合GJB 151A规定的 CE 101CE 102RE IOl RE 102 的要求。

带固态电路的设备和控制监测设备的电磁干扰发射和敏感度由产品规范规定。

a∙非数字式电表;

1.电抗器;

j. 交流感应电动机;

k. 接线盒:

注:当配电板(箱)内装有上列ak条之外的其他设备(如电子监控装置)时,这些设备应单独进行试验*

3-4.9.4设备不应因接地不良或不正确而产生电磁干扰。信号电路和控制电路,高电平电路和低电平 电路不应使用共地回路。灵敏电路的地应各自隔离或屏蔽,以防地回流或静电感应的干扰。

3.4.10外磁场和杂散磁场

3.4.10.1由于外磁场的变动,可能造成误动作或指示刻度发生偏差的设备(磁探头除外),结构上应采 取磁屏蔽措施。

3.4.10.2对直流设备的杂散磁场,在设计时应作如下考虑:

C.选择适当的排列和布置,以减少或抵消在任何坐标轴方向上的电流回路杂散磁场;

d.对其产生的舰船所不允许的杂散磁场,应采取完善的补偿措施。

3-4-11-1设备的噪声应尽可能低,特别是潜艇设备。明确工作环境要求的设备运行时空气噪声应符合 GJB 763.3的规定。

3-4.11.2对于未明确工作环境要求的水面舰艇用电机噪声的允许值按表2的规定。潜艇用电机和其 他设备的噪声允许值由产品规范规定。

注:

3.4.11.3电机的振动速度有效值限值一般应符合表3的规定。对于同壳式电动发电机的振动速度有 效值限值由产品规范规定。潜艇用电机的结构振动加速度应符合GJB 763. 2有关规定。

6

3

电动机振动速度有效值限值

安装方式______

弹性安装

刚性安装

轴中心高mm

45 132

>132 225

>225-400

>400

标称转速 r/mɪn

6001800

1.8

1.8

2. 8

1.8

>1800360

1.8

2.8

4.5      .

1. 8

注:表3不适用于与原动机或负载机械联接时的电机。

3.4.11.4在有特殊要求的场合,设备允许采用隔声罩壳以达到降低噪声的目的。

装在露天甲板上的设备,设计时应考虑在相对风速30 m/s下正常工作,并应保证在相对风速54 m/s时不受到损坏。

3-4.13耐液压强度

设备中受到水压或油压的部分,原则上应具有这样的强度,非铸造部件不小于最大使用压力的1-5 倍,铸造部件不小于最大使用压力的2倍,分别承受15 min而不发生异常现象。

3.4.14尺寸

应尽量控制设备的外形尺寸,以减少在舰船建造封舱前必须进入舱室的设备数量。可能时将大型设 备设计成组合式或拼装式。对于在舰船建造完成后需要调换或岀舱检修的设备和部件,应考虑到舰艇的 入口及内部通道口的尺寸.

3.4.15接触电流

可携式设备的接触电流应不超过5 mA,该要求也适用于采用电磁干扰抑制装置的场合。

3.5材料

设备中所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并具有定期的材料检验合格报告。设备设计和制造单位 应考虑和査明设备中各种材料之间以及材料与使用环境条件之间的适应性。

3.5.1禁用材料

3-5-1.1毒性材料

不应使用在舰艇正常使用中及在事故状态出现高温的情况下能产生对人体有危险性的气体和其他 有害影响的材料。

3-5-1-2易燃性材料

不应使用由于电火花、火焰或其他热源等而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材料。

3.5.1.3易碎性材料

若零件在制造过程、装卸、使用时均不产生变形,则可以采用一定的脆性材料。不能防止机械损伤的 脆性材料属于禁用的易碎性材料。

3- 5.1.4

设备中不应采用任何形式的含汞材料和零部件(荧光灯管除外)。汞不能用在设备的制造和试验过 程中(包括试验设备,如水银温度计),但可以用在材料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过程中,只要材料和零件不 被污染。

3- 5.1.5

设备不应采用镁或镁基合金。

3- 5.1.6放射性材料

一般不应采用放射性材料。若必须采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选用GB 4792附录C规定的0.5低毒组 的放射性核素,其电离辐射的年剂量当量应符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

3.5.2金属材料

3∙ 5∙ 2.1设备应选用耐腐蚀性金属材料。若金属本身无耐腐蚀性,则应有可靠的防护层。

3∙5.2.2两种不同金属的零部件或金属防护层相接触时,应考虑电化学腐蚀的影响,其防护措施应按 异种金属腐蚀与防护的规定执行。

3. 5. 2. 3铸铁、铸铝和硬铝应尽量不作为外壳结构材料使用。外壳和结构部件一般应用钢质材料制成。 若使用球墨铸铁作为结构材料时,其机械强度应大于400 MPa,延伸率应大于18%

3. 5.2.4装在扫雷艇的设备,其钢质结构件除特别规定外,一般应选用相对磁导率在2.0以下的非磁 性材料。

3. 5. 2- 6设备的金属导电部分,应选用铜、银或其合金(铸铝合金铸造的交流异步电动机鼠笼转子除 外)。触头材料可用银或陶冶合金。电阻材料一般采用康铜和镣铭合金。

3. 5. 3.1设备的绝缘材料分级应选用GB/T 11021中规定的A级、E级、B级、F级、H级、C级或它们 的组合。选用的绝缘材料应有优良的防潮性能。除全部浸在油内或其他电介质中的绝缘件之外,不应采 用未经防护处理的天然纤维材料及其制品。未经绝缘处理的玻璃纤维材料不应用作对地绝缘,但允许使 用玻璃垫衬的云母作为对地绝缘。

3- 5- 3.2设备中有层压材料、模压材料、密封材料组成的结构绝缘体、汇流排外罩以及其他需耐受电弧 的材料,按GB/T 1411规定测定的耐弧能力应不低于130 S0

3- 5. 3. 3设备中带电零部件之间的绝缘材料,带电零部件与相邻不带电的金属零部件之间的绝缘材 料,应具有耐漏电起痕性,按GB/T 4207规定测定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l应不小于175 VO

3. 5. 3- 4设备中绕组的浸渍漆按GB/T 19813. 6条规定测定200 V时发生漏电起痕破坏的试液滴 数应不少于50滴。

3-5.3-6设备采用的衬垫或填封材料,应在规定温度下具有良好的弹性和粘性,以及低的收缩率。在高 温和大的温差影响下,不应产生由于变形、开裂或融化流失而导致介质受潮劣化。

3- 5. 3- 8设备所选用的润滑脂,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使用时,不应产生潮解、变质、结块、硬化等现象。

3.6结构

3.6.1外壳

3.6.1.1外壳防护型式

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分类及要求应符合GJB 747的规定。对于装在潜艇耐压壳体外的设备,其外壳 耐压要求由产品规范规定。

3.6.1.2外壳结构

设备的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刚度,保证在强烈的机械冲击、振动条件下不变形。各零部件的 边缘及开孔应光滑无毛刺、无裂口。活动面板应能固定其开启位置。所有焊接需均匀牢固,且无明显的 变形或烧损缺陷。

3.6.2密封结构

设备若采用密封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要求:

3- 6. 2-1密封体的外壳应光滑,避免有缺陷、锐边或棱角等存在,以免因积水、积尘而导致腐蚀。

3.6.2.3产品密封时,应在清洁、干燥的环境条件下操作,以免因为内部空气不洁或温度变化时产生凝 露而使金属件腐蚀。

3.6.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3.6.3-1设备中电气回路间或任何电气回路与地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所给的数值是在正常的伏安容量非燃弧刚性结构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这些数值是以考虑一般的外壳

8

防护型式为前提的。在已知设备的结构特征、污染程度、维护情况、环境以及过电压比正常情况更为严重 时,设备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大于表4的规定值.

4

交流或直流电压

额定容量

VA

电气间隙

mm

爬电距离mm

开启式外壳

封闭式外壳

≤50

1.6

1.6

1.6

≤64

>50-2000

3.2

3.2

3.2

>2000

3.2

13.0

9. 5

≤50

1.6

1.6

1.6

>64 150

>50-2000

3.2

6.4

3.2

>2000

β.4

19.0 ,

9.5

≤50

1.6

1.6

1.6

>150-300

>50 2000

3.2

6. 4

3.2

>2000

6.4

19.0

13.0

≤50

1.6

3.2

3.2

>3OO~6OO

>50 2000

3.2

6.4

6.4

>2000

6.4

19,0

13.0

≤50

3. 2

13

9.5

>600 IOOo

>50^2000

6.4

25

19,0

>2000

12.0

51

38,0

注:开启式外壳为按GJB 747规定定义的开启式防护型式外壳

除开启式以外的防护型式外壳为封闭式外壳。

3. 6. 3. 2对于半径大于76 mm的顶部弯曲表面和平顶表面以及能积聚灰尘和凝露水的不规则表面, 爬电距离应比表4的规定值增加33%°

3.6.3.3设备采用的表面有绝缘阻焊膜封闭的印制板,其爬电距离可小于表4的规定值。

3-6-3-4对于小型监控元器件和接插件,经订购方认可,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小于表4的规定,但 应符合有关产品规范的规定。

3.6.4布线

3.6.4-1设备内部接线用电缆和软线应符合GJB 774的规定,经订货方同意也采用相应的船用电缆和 软线,其截面一般应不小于1. O mm20对于电子电路和小型电气元件(电流小于1 A、电压小于50 V),可 以釆用最小截面为0. 3 mm2的软线和电缆。若自动化设备中需要更小截面的导线,应采取保证有足够 强度的措施•

3.6.4.2设备内部的布线和元器件的配置应使电路之间的耦合干扰最小.电源线、控制线以及接到敏 感设备的其他连接线均不应靠近任何干扰源走线。若敏感的信号线必须从有干扰的导线附近经过,则两 线应相交成直角布设,以尽可能减弱耦合,对于传输低电平信号的控制、报警和安全系统用电缆,应使用 屏蔽线,对于高灵敏的电路屏蔽线的屏蔽层必须内外绝缘,并在一个点上接地。

3-6.4-3设备内部所有接线应整齐成束地编组扎紧。敷设时除采用走线槽布线外,应将适当根数的导 线,每隔一定距离,加以扎紧固定。

3- 6.4-5设备中连接电阻器等发热元件的导线应采用耐高温的导线。

9

3.6.4∙ 6设备中连接各部件的绝缘导线应采用多股绞合线。在可移动部位的导线,如跨门的连接导线, 应采用多股软铜线,且留有足够的长度,并有保护措施,以防止导线的磨擦损伤。所有接线端的连接应牢 固。两个接线点间的连接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设备的出线孔配有防水填料函时,填料函应符合CB/T 3667. 1CB 771的规定。

3.6.6紧固件

所有紧固件应具有防松动措施,在舰船的冲击振动下应能有效地防止松动。紧固件使用的维修性要 求应符合GJB 368A的规定。

3∙ 6.1安全措施

3.6.7.1电压超过50 V的设备,其带电导体应有防止人体偶然触及的防护措施。

3.6.7.2设备由于任何一个元件或器件失效引起不安全运行的可能性应减至最小,

3- 6∙7∙3当主电源开关或断路器断开时,引入设备的一切电源原则上都应切断,但是主电源开关或断 路器之前的电源输入不受此种限制。

3∙6.7∙4在使用电力电容器的设备中,当电源切断时,由于电容器的充电有危害人体安全的可能,应仔 细考虑防止危险发生。

a∙额定电压不超过24 V,且对无线电设备不产生干扰的设备;

3-6.8.3接地螺栓应设置在易于接线的明显处,并应有清晰耐久的接地标志。接地螺栓的直径不小于

6 mmo

3.6∙1∙4接地接触面应光洁平整,保证有良好的接触。

3.6.8.5在设备的接地结构中,应将信号接地与保护接地分开O

3.6.9标志

3.6.9.2凡是有内部接线的设备,应附上带有接线编号的电路图或接线图.图形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 的规定。设备的接线端头应具有耐久的并和图样一致的标志。接线标志应符合GB 1971GB/T 4026 的规定。

3- 6- 9- 3设备的声光信号应符号GJB 623A的规定,指示灯颜色应符号表5的规定。

3.7元器件

设备中的配套元器件,一般应选用舰用元器件。在尚无舰用元器件的情况下,经订购方认可选用相 应的船用元器件或其它军用元器件,并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及元器件技术标准要求的方法选择和使用。 在设备的设计要求超过元器件技术标准时(如使用寿命要求较长,环境温度较高等),应降低元器件的额 定值来满足设备的设计要求》

5

白色

红色

黄色

绿色

蓝色

一般信息指示。

要求立即注意或采

没有即刻危险的非

正常状态,

其他信息指示

例如:

取纠正措施的危险

正常状态或注意。

例如;

有电压

状态或应急状态。

报警

接通

准备

例如:

工作

放电

断开

充电

在中间位置

过载

允许

报警

正常

禁止

正车

紧急

倒车

3.7.1计算机

3.7.1.1设备中计算机选型应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的有关规定。若选用其他型号的计算机,需经 海军有关部门批准。

3.7.1.2选用计算机的同时,应根据被控制设备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外围设备,力求减少所选用的外围 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3.7.1.3所选用的计算机和外围设备应符合舰船环境条件的要求。对不能满足舰船环境条件要求的应 进行舰用化加固。

3.7.2接插件

接插件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接触可靠,经久耐用。应尽量采用自锁式或安全掣于式结构以防松脱。 接插件的维修性要求应符合GJB 368A的规定。应通过采用不同外形、插脚、定位销以及编号、图形、色 彩标记等措施,使各个插头只能插入与之相匹配的播座,不致发生错乱。插头和插座应尽量不突岀于机 壳表面,或安装在不易碰撞的部位。

3.7.3半导体分立器件和微电路

设备的设计应尽可能按GJB/Z 9GJB/Z 10规定的系列型谱和品种选用半导体分立器件和微电 路,它们应分别符合GJB 33AGJB 597A的规定*

3. 7.4按钮和指示灯

设备中选用的按钮和指示灯应分别符合GJB 649AGJB 65OA的规定。

3.7.5印制版

设备中印制版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GJB 362A的规定。

电容器应优先按表6选用。

6

标准号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

GJB 468

有可靠性指标和没有可靠性指标1类瓷介电容器总规范

GJB 732

有可靠性指标的塑料膜(或纸、塑料膜)介质(金属、陶瓷或玻璃外壳密封固定电容器总规范

GJB 733A

有可靠性指标的非固体电解质粗固定电容器总规范

GJB 603

有可靠性指标的铝电解质电容器总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8防腐蚀

3.8.1黑色金属结构件的表面应加保护层。浸于油中的黑色金属制件,其表面允许不加保护层。但为 了防止在库存、运输期间产生腐蚀,对于未加电镀或油漆保护的黑色金属制件,应采用油封等临时性保 护措施。

3.8.2设备的结构材料当采用铝及铝合金时,应经阳极氧化或化学氧化处理,也可用涂漆保护。

3- 8.3设备钢制零件表面,一般可以采用镀锌防护层,但须经钝化处理。钢制弹簧也可以磷化后涂漆, 但所用措施不应影响弹簧的工作性能。

3.8.4经电镀钝化的金属件在装配后,由于装配而影响镀层质量时,其表面可再涂覆一层气干清漆,以 提高其防腐蚀性能。

3.8.5设备的导电紧固件应加电镀层保护*

3-8-6设备金属表面的涂漆应光滑,并有良好的防潮性能。漆膜与底金属之间应具有良好的附着力,底 漆与面漆应相适配。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责任

除合同或订单中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 机构有枳对规范所述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

4.1.1合同责任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 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 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受有缺陷的产 品O

4.2检验分类

本规范的检验分为:

a∙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3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环境条件进行各种试验和检查。

如订购方有首件检验要求时,应进行首件检验,设备首件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和受检品数量 由产品规范规定。

4- 5鉴定检验(定型检验)

设备的鉴定检验项目和顺序以及受检品数量等由产品规范规定。

4.6质量一致性检验

设备质量一致性检验项目由产品规范规定。

4.6.1质量一致性检验的抽样程序和抽样按GJB 179A规定* 一般要求如下:

4.6-1.1设备采用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4.6.1*2检査水平为一般检査水平的星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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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产品合格质量水平由产品规范规定。

4-6.2质量一致性检验的分组

质量一致性检验一般分ABCD组,

4.6.2.1 A组检验是为证实产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而对一个检验批中的样品或生产的全部产品所进 行的非破坏性试验。A组检验用来检验那些最易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变化影响的特性,以及对于达 到预定要求至关重要的性能。

4- 6- 2.2 B组检验一般是比A组检验更复杂或需要更多试验时间的一种非破坏性试验。B组检验用 来检查那些更多地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影响、而较少地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那些要 求特殊工装或特殊环境的性能。需要受检的样品数量比A组少,经过试验的样品稍加整修或不加整修 即可作为产品交付。

4. 6.2.3 C组检验一般是周期性的破坏性试验,用来定期检查那些与产品设计及材料有关的特性.C 组检验比A组检验更复杂、通常要求模拟工作环境,并通常受到破坏或试验后做较大的整修。C组检验 所需的受试样品的数量比B组检验少,而且与生产量或生产周期有关。经C组检验的样品需做较大的 整修后才能作为产品交付。

4.6∙2∙4 D组检验是一种破坏性试验,或者是一种要消耗全部或相当大一部分设计使用寿命的长时间 试验。D组检验只能在少数样品上进行.受试样品数量与生产量或生产周期有关。经过D组检验的样 品不准作为产品交付。

4- 6-3不合格

如果样品未通过C组或D组检验,则应停止产品的验收。承制方应将不合格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 位,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后,应根据合格鉴定单位的意见,重新进行全部试验或检验,或只对不合格的项目 进行试验或检验。若试验仍不合格,则应将不合格的情况通知合格鉴定单位。

4.7检验方法

4.7.1湿热试验

设备的湿热试验一般按GJB 150. 9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由产品规范规定。

4.7.2霉菌试验

设备的绕组和绝缘零件材料的霉菌试验应按GJB 150. 10进行,试验周期为28 d,合格判据由产品 规范规定。

4.7.3盐雾试验

设备的电镀件和化学处理件的盐雾试验应按GJB 150. 11的规定进行。试验时间和合格判据由产品 规范规定。

设备的冲击试验应按GJB 150.18试验十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由产品规范规定.

4.7.5振动试验

设备的振动试验应按GJB 150.16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由产品规范规定。

振动试验和冲击试验的试样应为同一台产品,先做振动试验,后做冲击试验。

4.7.6颠震试验

航速为35 kn以上的快艇中的设备,其颠震试验应按JB 102S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由产品规范规 定。

4.7.7倾斜和摇摆试验

设备的倾斜和摇摆试验应按GJB 150. 235.1条规定进行。合格判据由产品规范规定.

4∙7∙8电磁干扰的测定

设备的电磁干扰的测定,传导发射项目CE 101CE 102以及辐射发射项目RE 101RE 102GJB 152A规定进行,合格判据按第3.4. 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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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噪声测定

4. 7. 9.1明确工作环境要求的设备,空气噪声测定按GJB 763. 5规定进行,合格判据按GJB 763.3规 定。

4.7.9.2未明确工作环境要求的水面舰艇用电机的噪声测定按GB/T 10069. 1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 按3.4.11.2条的规定。

4.7.10振动测定

水面舰艇用电机的振动测定一般按GB/T 10068.1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按3. 4. 11. 3条的规定。

潜艇用电机的结构振动加速度测量按GJB 763. 4规定进行,合格判据按GJB 763. 2规定。

4.7.11接触电流测定

可携式设备的接触电流测定应按GB/T 12113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按3.4.15条的规定。

4.7.12绝缘材料耐弧能力试验

设备中绝缘材料耐弧能力试验应按GB/T 1411的规定进行,合格判据按3. 5. 3. 2条规定。

4.7.13绝缘材料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

4. 7. 13. 1设备中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应按GB/T 4207的规定测定,合格判据按3. 5. 3.3条 的规定。

4- 7.13. 2设备中绕组的浸渍漆应按GB/T 1981的规定,测定220 V时发生漏电起痕破坏的试液滴 数,合格判据按3. 5. 3. 4条的规定。

4.7.14非金属材料和电缆阻燃性的判定

设备中非金属材料制成的零部件以及引岀线电缆应按GB/T 5169.11,GB∕T 5169. 6,GB∕T 5169.

7GB/T 2951. 3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判据由产品规范规定。

4. 7.15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测定

设备中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按GB/T 14048.1附录A规定进行测定,合格判据应按3. 6.3条的 规定。

4.7.16其他试验方法

除上述规定外,设备的其他试验方法由产品规范规定。

5交货准备

交货准备由设备的产品规范中规定。

附录A 静态设计法 (参考件)

Al概述

设备在冲击情况下的加速度大大超过重力加速度,可以达到好几百个重力加速度g,但冲击对设备 作用的时间很短,按毫秒级计算。为了简化计算,静态设计法将实际的冲击效应看作短期(秒级)作用的 静负载,也就是在冲击影响下的整个时期设备所承受的稳态加速度为静态冲击系数乘以重力加速度,由 此惯性力产生的负载即为惯性负载■ A2静态冲击系数的应用

在规定的静态冲击系数下,设备应能承受由于稳态加速度引起的分别施加其各方向的惯性负载(正 的或负的)。设备的每个质量单元具有的惯性力按公式(AI)计算。

P = dm×G× g .............................................(Al)

式中S——惯性力,N,

G ——静态冲击系数,由产品规范予以规定;

g ---重力加速度9. 806665 m∕s2 O

设备在受到冲击时的惯性力与正常运行时的最大应力叠加后,其合成应力和挠度不应大于设备所 用材料的许用应力和允许的挠度。

A3许用应力

设备在冲击和运行时产生的合成应力应不超过相应材料在运行温度下永久变形为0. 2%的屈服强 度。对于巴氏合金轴承,合成应力限制在151. 7 MPa以下。当允许塑性变形时,失效准则是按公式 (A2)(A3)确定材料的拉伸和剪切的有效

σ=σy÷F(σu-σy) .......    (A2)

τ= 0. 6σ ......................................................(A3)

式中;σ --有效屈服强度,Pa;

t —有效剪切强度,Pa;

σy——0. 2%永久变形的弹性极限或者按其他正常定义的材料屈服强度,Pa

σu —抗拉强度或者按其他正常定义的材料断裂强度,Pa

F ——考虑到材料利用率、材料横截面和负载类型的一个系数。其数值等于完全屈服的负载除以 起始屈服的负载所得之商减1。系数可以从表Al中查找。

Al

材料利用率、横截面和负载类型            r^

-------------------------------h-

纯拉伸负载

拉伸断裂前延伸率小于10%的脆性材料

矩形截面和纯弯曲负载

0. 5


0. 7


圆形实心截面和纯弯曲负载

工字形载面


d 'X h 12⅛ X 1 - 2d /'h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远洋船标技委电气分技委提出。

本规范由中船总公司七O四所归口。

本规范由中船总公司七O四所、海军规范室、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海军驻七。四所军代表室、沪东 造船厂和上海先锋电机厂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章以刚、宫学健、金翔、陶和熙、孙厚墀、金罗民、傅守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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